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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海关关于米克朗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江关缉违kaiyun网站字【2021】0009号)
发布时间:2023-12-21 07:0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关于米克朗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江关缉违字【2021】0009号)

  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9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齿轮、滑轮等货物共计6票,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经查,上述6票报关单实际成交方式应为FOB、EXW,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36940.8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652.62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材料,稽查通知书,运费材料、税款核kaiyun官网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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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kaiyun官网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